焦阳:新规发布,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

焦 阳 教授级高工

CIFST食品安全与标准技术分会副理事长

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TBT研究部主任

专家观点一:优化整合海关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作为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以落实境外主管当局总体责任、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海关监管责任为主线,建立起进口食品全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进口食品安全。

建立进口食品合格评定制度、进口食品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制度、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进出口商备案制度、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制度、单证审核制度、明确现场查验要求、监督抽检制度、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制度、进口食品不合格处置及风险控制制度。

对于出口食品,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专家观点二:发挥注册管理源头预防作用,明确向我国境内出口各类别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均需注册

将进口食品企业注册范围由原《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目录制扩展至全类别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引入《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原则,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此外,规定海关可以根据某类食品风险变化情况对相关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专家观点三:夯实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商应当向海关备案,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配合海关实施合格评定。依法如实申报进口食品信息,按要求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按要求存放、移动进口食品,按要求对合格评定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处置。保证进口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按要求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保证进口至我国的食品符合相关要求。

专家观点四:推动落实境外主管当局总体责任

为评估和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出口方主管部门应确保在该体系下生产的进入中国市场的食品持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出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根据国际惯例,出口国家(地区)应积极配合进口国家(地区),为评估和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对评估和审查中提出的需要实施整改的事项,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提供海关总署。

落实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境外主管当局应督促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企业注册。并按照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要求,对输华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监管。

来源:图虫创意

专家建议一:进一步强化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不是某一个部门某一个环节的责任,需要各个部门全链条通力协作、协调一致,强化准入、准出要求,从源头到口岸监管,到事后对企业的稽查核查,每个环节都需要优化闭环,持续做好监管,实现有效履职,切实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专家建议二:各方明确责任,推动落实新规

境外主管部门应确保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持续对输华食品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有效实施;明确国内的进出口企业和国外的输华食品企业应基于法律义务,明确企业应该从哪些方面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海关进一步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通过《办法》和《规定》的实施,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优化风险预警机制、加大处罚力度等。

专家建议三:企业及时筹备,避免影响经营

《办法》《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进出口食品相关企业应认真研究新规规定,及时按新规要求准备进出口相关事宜,督促境外生产企业尽快完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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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科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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