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评价等级的目的是为了区分不同的评价对象,以便在保证评价质量的前提下,节约经费和时间。根据主要污染物等标排放量、周围地形复杂程度以及当地执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等条件,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划分为一、二、三级。不同级别的评价工作要求不同,一级评价项目要求较高,二级次之,三级较低。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2.2-2018),对于一个拟建项目,经过初步工程分析,确定1~3个污染物为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定义为:
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 ——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1h地面空气质量浓度,u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ug/m3。一般选用GB3095中1h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如项目位于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选择相应的一级浓度限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使用各评价因子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对仅有8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2倍、3倍、6倍折算为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1)Pmax≥10%,为一级。
(2)1%≤Pmax<10%,为二级
(3)Pmax<1%,为三级。4
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对评价工作级别做适当调整。调整的幅度上下不宜超过一级。
(1)同一项目有多个(两个以上.含两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较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2)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两个以上,含两个)项日,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3)对于建成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有明显减少的改、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可低于一级。
(4)如果评价范围内包含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或者评价范围内主要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已接近或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者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特殊项目,评价等级一般小低于二级。
(5)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6)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7)确定评价工作等级的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式计算参数和选项。1
(1)
一级评价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即以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D10%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D10%超过25km
时,确定评价范围为边长50km的矩形区域;当D10%小于2.5km时,评价范围边长取5km。
(2)
二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边长取5k。
(3)
三级评价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4)
对于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评价范围还应考虑受影响的周边城市,
最大取边长50km。
(5)
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规划区边界为起点,外延规划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
离(D10%)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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